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七职能部门发布《金融创新商品网络营销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配套措施》)。《配套措施》明确提出,金融创新政府机构亦须网络营销创建审查工作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化金融创新商品网络营销宣传品犯罪行为,并保障客户传输的可扩展性、准确性。这标志着监管职能部门将对金融创新商品营销存在的违规难题严打。
近年来,互联网成为金融创新商品营销的重要平台,也衍生出不少难题:歌星为P2P候车室、网红为金融创新商品带货、滋扰性快捷方式频频诱惑……不规范化的产品销售犯罪行为极易给金融创新消费者造成欺骗和损失,损害金融创新业的形像。
严禁进行滋扰性营销,禁止歌星代言人
《配套措施》聚焦违法金融创新商品营销、不实和欺骗宣传品、违背社会恶法俗、适当性管理工作缺失、不姑息等四方面难题,明确提出三十五条具体明确要求。
营销证照方面,《配套措施》明确提出,金融创新政府机构应在金融创新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许可的分销范围内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商品网络营销,除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化性文件授权外,严禁委托其他政府机构和对个人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商品网络营销。与此同时,《配套措施》特别强调,任何政府机构和对个人严禁为违法集资、违法发行证券、违法放贷、违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买卖、外汇买卖总金额买卖等提供网络营销。
在营销宣传品文本和犯罪行为方面,《配套措施》明确要求金融创新政府机构对网络营销创建审查工作监督机制。营销宣传品文本应采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创新商品的关键信息,严禁含有不实、诈欺或马瑟沃误解的文本。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商品网络营销时,严禁进行滋扰性营销和冗余产品销售。金融类缴付政府机构严禁在缴付网页中将银行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工作商品等金融创新商品作为缴付选项,以预设启用、全屏启用等方式产品销售银行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工作商品等金融创新商品。软文发稿
除此之外,在通过现场直播、自媒体帐号、互联网聊天室等新型网络平台营销金融创新商品时,营销人员应为金融创新政府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有关金融创新从业证照。与此同时,《配套措施》特别强调,严禁借助学术政府机构、专业委员会、从业者的为名或是形像作所推荐、断定;严禁借助演艺歌星的为名或形像作所推荐、断定。
在强化对营销密切合作犯罪行为的管理工作方面,《配套措施》明确要求,金融创新政府机构需与密切合作互联网网络平台民营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创建密切合作互联网网络平台民营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监督机制。互联网网络平台民营企业需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开展营销活动,严禁跟进或变相跟进金融创新商品的产品销售分销环节,与此同时要强化对进驻金融创新政府机构的管理工作,严禁与金融创新政府机构产生品牌混用。
除此之外,《配套措施》规定,第三方互联网网络平台餐饮企业在网站、移动互联网插件、小程序、自媒体名称中采用金融创新买卖所买卖中心证券公司理财缴付信用评级外汇买卖等金融创新有关字样或是文本,应取得相应金融创新分销证照或金融创新信息服务分销证照。软文发稿
防止第三方网络平台违法截留客户信息
央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实践看,向金融创新消费者产品销售违法违规的金融创新商品,或诱导金融创新消费者购买和其财务状况、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创新商品等难题较为突出。因此,必须从金融创新商品营销这一源头环节强化对金融创新政府机构、互联网网络平台民营企业的监管。
除了涉及消费者权益,强化对金融创新商品网络营销的监管还有助于提升信息安全。央行明确,互联网网络平台与金融创新政府机构密切合作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分销,主要是提供金融创新商品营销和客户对个人信用信息两方面服务,新出台的《征信分销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已将对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纳入监管范围,目前需要进一步对网络营销强化监管,完成制度拼图。
记者注意到,《配套措施》对双方网络平台的信息交互作出了规定。按照明确要求,金融创新政府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网络平台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保障传输的可扩展性、准确性,防止其他政府机构和对个人违法破解、截留、存储有关数据。金融创新政府机构借助第三方互联网网络平台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应防止第三方互联网网络平台违法破解、截留、存储客户信息和分销数据。
与此同时,网信职能部门还将强化互联网信息文本管理工作,会同电信主管职能部门、金融创新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和对个人信息保护。
最后,《配套措施》还设定了整改期限。在《配套措施》施行前的金融创新商品网络营销活动不符合有关明确要求的,金融创新政府机构及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网络平台餐饮企业需在《配套措施》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软文发稿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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